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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721庄汉光与常州恭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汉光,常州恭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721号原告:庄汉光,男,1964年5月1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常州恭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家巷工业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乾。原告庄汉光与被告常州恭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庄汉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汉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汉光负担。审 判 长  徐凌楠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羊容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