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林皓、童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皓,童立明,邵贞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703号申请执行人林皓,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童立明,男,1978年8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邵贞智,女,1979年5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林皓与童立明、邵贞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童立明与邵贞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百翠居虎山路132弄2幢2单元304室的房产[房产证号:城区1489**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安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