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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冉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5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伟,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2009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8月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48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7日11时左右,被告人冉伟在万州区白羊镇沿河北路旁一房屋,见被害人蔡某将其手机放置在厨房灶台处,趁被害人不注意时,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241元。被告人冉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且归还了被害人的手机。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冉伟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冉籍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