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刑更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忠军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更522号签发:核稿:拟稿人:审监庭黄智慧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赵忠军,其他,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梅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忠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监狱以罪犯赵忠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赵忠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忠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祥审判员 黄智慧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亮S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