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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谢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谢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617号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左旗。法定代表人:王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琴,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谢建军,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阿拉善苁蓉集团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