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峰诉被告冯永红、大同市云扬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峰,冯永红,大同市云扬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643号原告:李秀峰,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大同市城区第二十三小学教师,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冯永红,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大同市云扬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云扬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北街新兴楼1层2号厅。法定代表人:冯永红,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秀峰诉被告冯永红、大同市云扬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后,原告李秀峰于2017年5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峰以冯永红下落不明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0元,减半收取,其余6520元由由原告负担(于领取裁定书后即交付本院)。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牛海岷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