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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宝平申请执行安庆武、赵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平,安庆武,赵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平,男。被执行人安庆武,男。被执行人赵迎,女。本院在执行陈宝平申请执行安庆武、赵迎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工资账户,本次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按比例受偿14504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