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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樊荣芳与周成山、许洪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荣芳,周成山,许洪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681号原告樊荣芳,女,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告周成山,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家镇。被告许洪菊,女,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荣芳与被告周成山、许洪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荣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