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6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田某与靳某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靳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女,1953年7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1,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靳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田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田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田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存义审判员 万丽丽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芳书记员 卢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