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1940刘宝书与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书,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940号原告:刘宝书,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告:文静,女,1989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刘宝书诉被告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刘宝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且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宝书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毛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