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刘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张开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张开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民初1612号原告:刘旺,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号。被告:张开振,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刘旺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张开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张开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520.3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的第一项诉求明确为医疗费6233.74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800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电动车损失600元、复查费后续拆线费各100元,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张开振按照10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开振驾车顺张钢小区由北向南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驾驶的车辆相撞,原告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张开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实现前述诉请。保险公司、张开振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张开振驾驶鲁C×××××轿车顺淄博市张店区张钢小区由北向南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原告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张店大队认定被告张开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淄博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天;被告张开振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500元。另查明,鲁C×××××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张店大队认定被告张开振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部分,由被告张开振承担。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6233.71元,由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根据原告诊疗的客观实际,本院分别支持180元、100元。3、原告主张护理费800元,并提交护理人员工资清单、停发工资证明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故依法支持原告此项诉求480元(80元/天×6天)。4、原告主张误工费8000元,并提交工资清单、停发工资证明、诊断证明等证据佐证。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相关规定,支持原告该项诉求3348元(93元/天×36天)。原告的其他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和范围,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数额为10341.71元,原告同意扣减被告张开振垫付的医疗费1500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实际赔偿8841.7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刘旺赔偿8841.71元;二、驳回原告刘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0元,由原告刘旺负担37.50元、被告张开振负担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