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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民督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信平、黄香葵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信平,黄香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督47号申请人周信平,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个体户,住望谟县。被申请人黄香葵,女,1985年9月1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个体户,住望谟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周信平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黔2326民督47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黄香葵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后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黄香葵已外出务工,且不知其务工的详细地址,导致无法向其送达支付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黔2326民督4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周信平承担。审判员  杨光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贝永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