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402号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桂苑路14号。法定代表人:梁振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旸,天津国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2号(四层1-2)。法定代表人:苏靖宇,总经理。天津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