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法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金峰与被执行人王涛、尚美兰、长葛市奥元有色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韩红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峰,王涛,尚美兰,长葛市奥元有色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韩红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漯法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峰,男,满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尚美兰,女,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王涛之妻。被执行人:长葛市奥元有色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法定代表人:韩红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红召,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执行人黄金峰与被执行人王涛、尚美兰、长葛市奥元有色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韩红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漯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涛、尚美兰、长葛市奥元有色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韩红召未履行(2015)漯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黄金峰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查封、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韩红召所有的位于长葛市黄河路丽园名城雅苑7号楼,房产证号为100386**号(建筑面积266.07平方米)、10038675号(建筑面积266.07平方米)、10038678号(建筑面积292.29平方米)三套房产所有权。2017年5月9日,买受人辛耀东在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中以人民币106.1万元的最高价格竞得10038678号(建筑面积292.29平方米)房产所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位于长葛市黄河路丽园名城雅苑7号楼,房产证号为100386**号(建筑面积292.29平方米)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辛耀东)所有。上述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辛耀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刘晓军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