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魏姗与河南中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姗,河南中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138号原告:魏姗,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河南中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中段81号。法定代表人:娄仕博,男,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姗与被告河南中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姗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魏姗负担。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