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辉与被告广德县桃州镇山关村十九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广德县桃州镇山关村十九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036号原告:王辉,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付明友,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县桃州镇山关村十九组。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原告王辉诉被告广德县桃州镇山关村十九村民组(下称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辉诉称:原告出生在被告处,原告及原告父母一直具有被告农村户口。2003年原告结婚,丈夫系非农户口。2003年原告结婚后至2014年1月22日之前一直享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2017年1月23日,被告村民组制定“土政策”规定“本组出嫁女儿,不管是嫁非和农业户口,在一年内享受其任何待遇”,该次村民组村民每人分配2300元。为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3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2300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辉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原告户口本,证明原告及原告父母一直在被告处;3、被告会议记录,证明被告制定的“土政策”第一条规定违法且无效。村民组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我们村民组外嫁女情况特殊,甚至有外嫁数十年户口仍然在本村民组的情况,经大多数村民决定外嫁女只享受一年待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村民组无异议。村民组未提交证据。本院查明本案法律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历史自然形成的产物,其主体是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常住农业人口,其成员则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或主体形成了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本案原告出生且户籍一直在被告村民组,与城镇居民结婚,其户口无法迁移,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在处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及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和“对于嫁入城市的妇女,如果其没有取得非农业户籍,应视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规定,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予以认定。(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也应当享有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经济补偿权利。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所有权丧失的补偿,不是一种收益,其分配主体是所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作为一种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惠及全体成员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成员身份而来,是均等的。村民组应当对照原告享有成员资格,参加家庭土地承包情况给予其待遇。(三)关于村民组制定的“土政策”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到村民利益的八类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方案属于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在审查分配方案内容时,应以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政策性规定的和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应确认其无效。分配方案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体现,但该自治权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本案村民组在前期给予了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此后无任何法律事实根据的取消其待遇,明显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条、第七十四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德县桃州镇山关村十九组给付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23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关村十九村民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培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到村民利益的八类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第二十条:……在审查分配方案内容时,应以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政策性规定的,或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应确认其无效。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在处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