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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季留平与张健、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留平,张健,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239号原告:季留平,女,195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伯圣,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健,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30798J。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士杰,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济水大街东段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741263399。负责人:孙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乾坤,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季留平与被告张健、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季留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留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此款原告季留平预交1015元,被告张健预交50元),减半收取为532.5元,由原告季留平负担507.5元,被告张健负担25元。审 判 长  罗树平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人民陪审员  姚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