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208孙俊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俊波,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俊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亚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俊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3时许,被告人孙俊波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某书报亭,钻窗入内,窃得被害人金某放置于该书报亭内的现金人民币118元及合计价值人民币2300元香烟13条。另查明,被告人孙俊波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追缴了上述赃款、赃物(已使用1盒香烟)并已发还被害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被告人孙俊波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00元并获得谅解;被告人孙俊波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俊波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照片,赃物照片、质量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和解协议,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俊波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俊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俊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俊波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俊波犯罪情节较轻、系坦白、无前科劣迹、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单处罚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俊波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