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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宋某某,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刑终32号原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八团。系被害人王英华之子。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八团。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莫索湾垦区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寇某某,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八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兵0802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寇某某、被告人宋某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111066.24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寇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104626.02元[(634196.33-111066.24)×20%];四、被告人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272952.85元[(634196.33-111066.24)×(100%-20%)×70%-20000];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宋某某未提出上诉,原审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赔合理,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已于2017年2月20日死亡,二审不再将其列为诉讼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撤回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二、三、四、五项,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蒙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