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正伦、黄静、黄剑与杨世林、杨钟瑞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伦,黄静,黄剑,杨世林,杨钟瑞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029号原告:黄正伦,男,195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廷兴,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静,女,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廷兴,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剑,男,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廷兴,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林,男,195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杨钟瑞,女,198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伦、黄静、黄剑与被告杨世林、杨钟瑞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正伦、黄静、黄剑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正伦、黄静、黄剑负担。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超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