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传海、孙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传海,孙莉,姜树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传海,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莉,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利辛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修亚,利辛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树萍,女,194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传海、孙莉因与被上诉人姜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传海、孙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修亚、被上诉人姜树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传海、孙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贝贝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