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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关铁新诉被告王晓峰机动车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铁新,王晓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648号原告:关铁新,男。委托代理人:赫英,系凤城市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峰,男。原告关铁新诉被告王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关铁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铁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关铁新负担。审判员  蔡贵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