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关铁新诉被告王晓峰机动车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铁新,王晓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648号原告:关铁新,男。委托代理人:赫英,系凤城市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峰,男。原告关铁新诉被告王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关铁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铁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关铁新负担。审判员 蔡贵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