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成俊、冉章平与邓正中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俊,冉章平,邓正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963号申请执行人周成俊,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771025301X,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同乐村2组26号附1号。申请执行人冉章平,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7410062037,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龙潭镇菜子村5组33号。被执行人邓正中,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10154999,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莲花乡千佛岩村8社5号。本院在执行周���俊、冉章平与邓正中借贷纠纷一案中,成都市成华区法院(2016)川0108民初6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邓正中名下有车籍为川FSW7**众泰牌汽车,并查封车籍,但无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植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