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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明贤、刘振澄等与张明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贤,刘振澄,张明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493号原告刘明贤,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刘振澄,男,199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张明强,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长江路17号上品广场1号写字楼。原告刘明贤、刘振澄与被告张明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诉讼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明贤、刘振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退还给原告刘明贤、刘振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纪修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