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352号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352号原告:彭某某,女,1990年10月15日,土家族,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已案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田代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