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邓斌武与许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斌武,许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245号原告:邓斌武,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范平,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白仔,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宜黄县。系原告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国忠,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民,男,1966年5月7日出生,住宜黄县,系被告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斌武诉被告许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斌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斌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依法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邓斌武负担。审判员 周志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