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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邓斌武与许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斌武,许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245号原告:邓斌武,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范平,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白仔,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宜黄县。系原告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国忠,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民,男,1966年5月7日出生,住宜黄县,系被告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斌武诉被告许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斌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斌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依法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邓斌武负担。审判员  周志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