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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18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构建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刘祥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丰,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建筑构建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9号保利中誉广场1101.法定代表人:何志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续壬壬,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2民初1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的《搅拌桩分包施工合同》实际系第三人所施工,该合同在双方之间未实际履行,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搅拌桩分包施工合同》显示,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开发区开创大道旁刘村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