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与刘德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刘德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620号之一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滨淮西路南侧康宁未来城1#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01756274303(1-1)。法定代表人:张志堂,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纪,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诉被告刘德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德纪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案不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