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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洋申请执行李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李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延安宝塔区翟则沟沟口。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6********。被执行人李锋斌,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9********。刘洋申请执行李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3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李锋斌本人去向不明无法送达,后通过对被执行人李锋斌在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管理局、查询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奥迪车一辆,也被本院在其他案件中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李锋斌已被本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来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5月16日止,申请执行人刘洋对被执行人李锋斌享有案件款75870元、案件受理费1133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