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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与成都美亚美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成都美亚美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0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宋耀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被执行人:成都美亚美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涂兰斌。本院在执行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与成都美亚美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扣划了被执行人成都美亚美卫浴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805.73元,扣除执行费1157.13元,剩余82648.6元支付于被执行人成都美亚美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成都美亚美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成都美亚美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有货款20353.8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980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