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丛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丛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1224民初2237号原告昌图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图镇。法定代表人李加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广武,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丛某某,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梁丽(系丛桂彬朋友),女,1983年11月25日,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此路树镇老门村民委十组37号。被告刘某,女,43岁,汉族,住昌图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不上传文书理由:以调解方式结案。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