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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丛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丛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1224民初2237号原告昌图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图镇。法定代表人李加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广武,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丛某某,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梁丽(系丛桂彬朋友),女,1983年11月25日,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此路树镇老门村民委十组37号。被告刘某,女,43岁,汉族,住昌图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不上传文书理由:以调解方式结案。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