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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刑更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立海交通肇事、容留他人吸毒、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更532号罪犯于立海,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立海犯交通肇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监狱以罪犯于立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于立海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积极履行罚金刑,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立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祥审判员  张丽晶审判员  黄智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亮S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