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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郝云与吕新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云,吕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974号申请执行人郝云,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吕新平,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郝云与吕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新平未返还申请执行人郝云借款本金40000元。申请执行人郝云于2017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郝云与吕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达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世 雄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高 莉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瑞 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