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葛广纯、王献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广纯,王献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27号申请执行人:葛广纯,男,1953年1月2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凤台县。被执行人:王献萍,女,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葛广纯与王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献萍在凤台农村商业银行处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献萍在凤台农村商业银行处收入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