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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葛广纯、王献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广纯,王献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27号申请执行人:葛广纯,男,1953年1月2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凤台县。被执行人:王献萍,女,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葛广纯与王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献萍在凤台农村商业银行处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献萍在凤台农村商业银行处收入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