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4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丁元花与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元花,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4707号原告:丁元花,女,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北城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8918523M,住所地为临沂市北城新区三和四街与三和五街之间沂蒙二路以西商品房。法定代表人:邵珠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明,男,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浙江省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元花与被告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元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本案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