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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6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蔡爱惜、庄耿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爱惜,庄耿烙,喻金木,余爱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6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爱惜,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庄耿烙,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喻金木,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余爱胜,男,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丰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爱惜、张耿烙与被执行人喻金木、余爱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66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喻金木、余爱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爱惜、张耿烙款项7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喻金木、余爱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喻金木、余爱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喻金木、余爱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喻金木、余爱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喻金木、余爱胜尚有款项7000元及利息未支付。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爱惜、张耿烙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