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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戴结华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结华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70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结华(自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结华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某、被告人戴结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起,被告人戴结华租赁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新黄路XXX号经营“成人保健”店,后在明知系假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假药并加价予以出售。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戴结华在其店内以人民币195元的价格将“中医世家”1盒、“植物伟哥”1瓶出售他人,后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自戴结华处扣押17种药品共计390粒。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戴结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戴结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到案经过,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认定书、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财物清单、照片,有关的告知书、承诺书及戴结华的相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结华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戴结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涉案假药被扣押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结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假药应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徐怡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任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