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太仓港大洋物流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新发加油站有限公司,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梁金达,张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梁金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南路19号。主要负责人:吴建平,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工业园区浦丰路5号。法定代表人:梁金达。原审被告:苏州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渔港路66号。法定代表人:梁金达。原审被告:太仓港大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洋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梁金达。原审被告: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东方路25号。法定代表人:任金寿。原审被告:宜兴市新发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分水新桥堍。法定代表人:陈强。原审被告: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太新路81号(蓝燕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金达。原审被告:梁金达,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告:张海燕,女,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上诉人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及原审被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太仓港大洋物流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新发加油站有限公司、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梁金达、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1046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