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4411号原告陈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身份证号:××被告王某,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