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民初8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连喜、张海军等与西安合众思壮电信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喜,张海军,张某,靳立新,西安合众思壮电信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606号原告:李连喜,男,汉族,原告:张海军,男,汉族,原告:张某,男,汉族,原告:靳立新,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连喜,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西安合众思壮电信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68号甲。法定代表人:郭信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连石,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702室。法定代表人:冯馨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卓,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喜、张海军、张某、靳立新与被告西安合众思壮电信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喜、张海军、张某、靳立新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喜、张海军、张某、靳立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喜、张海军、张某、靳立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后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李  晓  婷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孟  江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