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良亭与盐城欧美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亭,盐城欧美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3民初2460号原告:王良亭,女,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扣,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欧美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解放南路266号凤凰汇商业街区二层。法定代表人:陈汉勇,总经理。原告王良亭与被告盐城欧美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美亚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良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美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良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人民币5000元整及利息(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8日,原告王良亭与被告欧美亚公司签订了《会籍合同》,原告支付了5000元会费,约定被告公司在2016年10月底营业。但是,被告公司承诺的游泳池等项目至今仍未运营,亦未正式营业。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欧美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8日,原告王良亭与被告欧美亚公司签订《会籍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公司向原告王良亭提供健身休闲设施服务,原告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家庭卡五年VIP,合同载明会员章程等内容,并在上备注:10月31日试营业,至尊卡五年一主一副。同日,原告王良亭通过支付宝付款向被告支付5000元,被告出具5000元的收款收据一张。被告欧美亚公司未能如期开业。原告经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会籍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欧美亚公司承诺向原告提供健身服务,并收取了相关费用,应按约定提供服务,现被告欧美亚公司以不能按照承诺的期限提供服务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会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退还会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本院依法从主张之日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良亭与被告盐城欧美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签订的《会籍合同》。二、被告盐城欧美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良亭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三、驳回原告王良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盐城欧美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冰清二○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艺珊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