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呼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946号原告呼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6月3日。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4日。原告呼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呼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呼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