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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呼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946号原告呼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6月3日。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4日。原告呼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呼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呼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