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路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路,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122号原告:赵路,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陈强,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赵��与被告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9日,2015年2月25日、2015年2月27日,被告因急用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7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9日,2015年2月25日、2015年2月27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7000元,并分别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经多次催要,该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7000元,并提供了借条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理由正当,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路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尼双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