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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军与乌海市海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乌海市海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69年08月07日出生。住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海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刚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海市海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乌达劳人仲裁字(2015)第104号,所确定的标的总额75217元整。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军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4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塔斯少布审判员 郭 子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