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峄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峄城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1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法定代表人:颜士佩,经理。被告: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峄城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承水西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林,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峄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关光明审判员 朱运涛审判员 孔 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