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玲仙、浦江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玲仙,浦江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周玲仙,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浦江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班班大道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61320578。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本院在执行周玲仙与浦江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2017)浙0726执927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8687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玲仙于2017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浦江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6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尚未支付过执行款。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9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张国栋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石彬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