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邵先锋与林文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先锋,林文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286号原告:邵先锋,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林文博,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先锋与被告林文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先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先锋自愿撤回对被告林文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绍先锋负担。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东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