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韦文将、广西田阳鑫创石油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文将,广西田阳鑫创石油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63号申请执行人韦文将,男。被执行人广西田阳鑫创石油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韦文将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鑫创石油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韦文将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2975元。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田阳鑫创石油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田阳县头塘镇XX园内地块X、X、X、X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阳国用(201X)第009XX4、009XX5、009XX6、009XX7号]已经被**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权限处理;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