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8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公诉人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余德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8刑初50号公诉机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德胜,男,1960年9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一案,2016年11月2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逮捕,捕前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泰隆社区泰龙小区新房子6组附40号。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德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源润、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德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余德胜无证驾驶云JH1257号轻型自卸货车拉载废旧施工材料行驶至澜沧县谦六乡腊撒村码头便道K1+50米处的坡道时,为加固车辆货箱所载材料,被告人余德胜在车辆手刹功能失效的情况下,在坡道违规停车,导致车辆后退,与后面被害人鲁天祥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后侧翻,将被害人鲁天祥及其驾驶的摩托车压在货车下面,造成被害人鲁天祥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澜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余德胜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德胜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以证明,认为被告人余德胜的上述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余德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余德胜无证驾驶云JH1257号轻型自卸货车拉载废旧施工材料行驶至澜沧县谦六乡腊撒村码头便道K1+50米处的坡道时,为加固车辆货箱所载材料,被告人余德胜在制动系、行驶系功能不合格的情况下,在坡道违规停车,导致车辆后退后与鲁天祥、鲁晓元分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三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鲁天祥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澜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余德胜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德胜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余德胜于201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向澜沧县公安局110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澜沧县交通警察大队接澜沧县公安局110指令后到现场进行了处理。2016年11月29日15时,耿马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接指令后,在耿马镇朝阳宾馆305室将在逃人员余德胜抓获。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证实:经被告人余德胜辨认,本事故现场位于澜沧县谦六乡腊撒村码头便道。现场已制作现场平面示意图,拍摄刑事照片在案佐证。现场刑事照片经被告人余德胜辨认无异议。3、澜���县公安局(澜)公(司)鉴(尸)字〔2015〕6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鲁天祥的主要死因系外伤性死亡、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4、血样提取登记表、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2015〕J01血鉴字第1188、1187、1189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经提取余德胜、鲁天祥、鲁晓元静脉血液进行检验,三人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5、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15〕J01车鉴字第714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云JH1257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制动系、行驶系功能不合格,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6、澜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澜公交认字〔2015〕第5308287201500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认定,被告人���德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鲁天祥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经查询,未查到被告人余德胜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云JH1257号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张海明。8、证人李春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2日早上,堂兄弟即被害人鲁天祥驾驶一辆大两轮摩托在前面,证人坐着丈夫鲁晓元驾驶的二轮小摩托车跟在后面,去腊撒给小孩打预防针,路上见一辆大货车开始慢慢倒下来,证人等人也倒退,还按喇叭,但车子越来越快,证人抱起儿子往后跑,等证人转身过来时,看见两辆摩托车都到了路下面,鲁天祥睡在路中间,证人过去叫鲁天祥,已经叫不醒,当时鲁天祥还抱着他女儿,小孩嘴、鼻子都流着血。报警的是大货车驾驶员(即余德胜)。9、被告人余德胜的供述,其供述了2015年11月22日11时许,自己无证驾驶云JH1257号轻型自卸货车拉载废旧施工材料行驶至澜沧县谦六乡腊撒村码头便道K1+50米处的坡道时,为加固车辆货箱所载材料,在坡道停车,导致车辆后退后与鲁天祥、鲁晓元分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三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鲁天祥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抓捕后也供述了因为手机丢失后,交警无法联系到自己,被网上追逃。另有人口基本信息、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死者信息、死亡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德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制动系、行驶系功能不合格的情况下,在坡道违规���车,造成被害人鲁天祥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德胜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德胜虽然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但其在后期未能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本案,逃避法律制裁,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德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桂森审 判 员 许军萍人民陪审员 张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