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汪某与文某、焦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文某,焦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341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谭某,长沙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某。被告焦某。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文某、焦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汪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谭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杨 来源:百度搜索“”